发布日期:2018-07-2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调查〔2018〕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入汛以来,我国多地出现大到暴雨,一些地方受灾严重,并引发次生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力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时期,煤矿防汛抗灾形势十分严峻。受持续强降雨影响,部分地区地表水体已超警戒水位,部分煤矿地下水位显著抬升、涌水量明显增大,煤矿井下一些密闭墙等防隔水设施受积水水位升高影响,安全风险不断加大。7月15日,受当地降雨等因素影响,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榆树泉煤矿采空区密闭墙被老空水冲垮,引发次生灾害,造成5人中毒窒息,其中1人死亡、2人仍在抢救之中。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切实加强汛期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减办电〔2018〕5号)以及7月20日全国应急管理系统视频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始终绷紧神经、严防松懈麻痹,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汛期煤矿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确保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企业要全面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各煤矿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矿长要带头抓、带队查,结合煤矿实际,认真组织会商,分析暴雨、洪水等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组织开展煤矿汛期拉网式安全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水害防治工作。一是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认真分析矿区内已关闭的小煤矿(老窑)或已退出的国有重点煤矿采空区、废弃井巷等受持续强降雨的影响,以及随着老空积水水位升高,积水范围、积水量和积水水压的持续增大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加密对井下密闭墙等防隔水设施的监(观)测频次,强化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严格执行老空水害防治“四步工作法”,即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彻底消除老空水威胁。二是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对井田范围内地表水体、地面裂缝、塌陷区、泄洪渠、防洪坝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发现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时要及时填塞,在隐患未完全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严防溃水倒灌事故。三是受顶板水威胁的矿井,要查明顶板含水层富水性、补给水源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加强涌水量观测,完善排水系统,采取超前疏放等措施消除水害威胁。四是受底板水威胁的矿井,要加强地下水位动态观测,复核采煤工作面突水系数,做好导(含)水构造的超前探查工作,采取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等有效措施,并对治理效果进行科学检验。
三、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联动机制。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灾害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主动与气象、水利、国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应对、处置及时,暴雨期间要主动停产撤人。要明确赋予调度人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的权力,发现透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先发撤人指令,后请示汇报,“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杜绝层层汇报贻误最佳撤人时机。
四、强化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周密部署好“夜班”“双休日”“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要时间节点的应急值守工作,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组织专业人员对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做到与作业人员同上同下。汛期各煤矿矿长要经常深入采掘生产一线,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坚决防止走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现象发生。集团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带班下井的质量和效果。
五、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要深入重点矿区、重点煤矿企业,结合正在开展的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对受老空水或者地表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精准监管监察执法。对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各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7月25日